“首先,被告人朱晓梅防卫时,不法侵害正在进行,如不尽快制止,会有生命垂危之险,防卫具有紧迫性。
其次,被害人李志文的施害在前,被告人朱晓梅防卫在后,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被告人朱晓梅的行为当然属于防卫行为,且防卫的程度适当。
再次,如被告人朱晓梅因制止被害人李志文主动挑起的打斗,被判处刑罚,不利于社会舆论,女同志将人人自危,遭遇危险后或者同归于尽,或者屈服于暴力压迫,暴力犯罪数量激增,都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。
最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“…….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,不负刑事责任”的规定,朱晓梅的行为,不构成犯罪。
因此,被告人朱晓梅不构成犯罪,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,应该马上被释放。
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慎重考虑,每一桩犯罪应有最为完善的处理结果,每一位罪犯都应该得到严厉的处罚,每一位受害者都应该被法律抚慰受伤的心灵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