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了麻烦,法院的王院长,不支持判处刘小梅故意伤害罪。
其实朱局长非常理解王院长的想法。谁做出故意伤害的判决,谁就是异类。而且王院长还有两年就要退休,据说正在积极争取省高法一个二线的正处级职位,自然不想在这个时候“惹事”。
和他的态度截然相反的是检察院的周检察长,他甚至提出来,能不能把写这份意见的柳鹏程同志调到检察院工作?他具有非常典型的检察官思维。他提了两次之后,朱局长无奈之下和他说了柳鹏程怎么回事,为什么会在派出所做副所长,周检察长才死心。
1996年5月9日,北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小梅故意伤害,虐待案。北滨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刘小梅犯虐待(致死)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。检察院指控刘小梅犯有故意伤害罪,适用法律错误,犯罪事实不清,法庭不予支持。
负责此案的主诉检察官站了起来,戴上了自己的大檐帽,缓慢而坚定地说:“我们抗诉!”
柳鹏程也扣上了自己的警帽,一脸阴沉转身走出审判庭。
五年半!!你他们还想升官?你他们还想好好退休?你等着!
柳鹏程要搞事情了!
《刑法》
犯前款罪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排雷:
1、1996年应该适用《79刑法》,我是98年进入法学院,没学过。涉及到的法条都是现行的《97刑法》.
2、我已经离开政法工作整整二十年。肯定有写的不对的地方,我这是小说不是普法文,请大家当小说看,勿喷。